危险驾驶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恶性、行为方式及危害程度上有所区别。
1、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希望或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发生,即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人不追求、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通常为间接故意或过失。
2、行为方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口袋罪”,包括了多种足以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程度相当的犯罪行为,如果危险驾驶达到相当的危险程度,也可能构成该罪,而危险驾驶罪主要针对违反交通法规的具体行为,如醉驾、追逐竞驶等。
3、危害程度: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社会危害性更大,量刑也更为严厉,如果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和行为方式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涵盖了更广泛的危险行为,且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求更高,在法律实践中,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细致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行为方式及其造成的后果,以确定具体的罪名和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