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对汽车数据收集应取得车主同意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1、《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一般性要求: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取得个人同意的除外,同时倡导汽车数据处理者在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中坚持默认不收集原则,除非驾驶人自主设定,每次驾驶时默认设定为不收集状态。
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如车辆位置、驾驶人或乘车人音视频等,除特定情形外,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并且要通过显著方式告知驾驶人必要性以及对个人的影响;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提示收集状态并为个人终止收集提供便利;个人要求删除时,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删除,因保证行车安全需要,无法征得个人同意采集到车外个人信息且向车外提供的,也要进行匿名化处理,包括删除含有能够识别自然人的画面,或者对这些画面中的人脸信息等进行局部轮廓化处理等。
2、《信息安全技术 网联汽车 采集数据的安全要求》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未经被收集者的单独同意,汽车不得通过网络、物理接口向车外传输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禁止向车外传输汽车座舱内采集的音频、视频、图像等数据及经其处理得到的数据。
这些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确保车主对其车辆数据的控制权和知情权得到保障,同时也为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