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2025-03-15 法律知识 774 弟兄俩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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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于2011年11月29日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以财综〔2011〕115号印发,并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对该办法的详细解析:

一、制定目的与依据

1、目的: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资金筹集

1、资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2、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解析

3、电价附加征收范围:在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4、征收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等多种销售电量。

5、征收标准:初期为8厘/千瓦时,可适时调整。

6、征收与缴纳: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相关电价附加。

7、汇算清缴:专员办根据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并对欠缴电费、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

8、代征手续费: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

三、资金使用

1、使用原则:专款专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2、专项资金用途: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示范工程、偏远地区独立电力系统建设、资源勘查评价等。

3、电价附加收入用途:补助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费用差额、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电网企业支付的接网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四、监督检查

1、监督部门职责: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2、违规处罚措施: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等情况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通过明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则,以及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机制和违规处罚措施,旨在有效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推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该办法不仅体现了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力度,也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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