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合同编,以下是签订合同的一些要点:
1、合同订立的形式:
-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 应当具备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和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3、要约与承诺:
-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4、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 意思表示真实,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是自愿的,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
5、合同主体资格:
- 订立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法人应在其经营范围内订立合同,否则可能构成无权处分。
6、格式条款:
-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格式条款具有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签订合同需遵循《民法典》规定,确保形式合法、内容明确、意思表示真实且主体具备资格,注意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及无效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