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包含总则、职责与分工以及各类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多方面的规定。
总则
目的: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适用范围:对深圳经济特区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规范。
基本原则:强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倡导安全出行、文明驾驶。
执法主体: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负责具体的执法工作,并可以聘请交通协管员协助执法。
职责与分工
公安机关:包括市公安交警部门和各分局交警大队,负责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管理。
相关部门协作:规划、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道路安全管理和设施建设等工作。
社会协同:社区、学校、企业等应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各类具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1.机动车驾驶人:
一般违法行为: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法停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或扣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罚款300元;在高速公路上超速不足20%的,罚款200元;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的,罚款500元等。
重点违法行为:对于酒驾、醉驾、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约束至酒醒,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罚款2000元等。
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对出租车、网约车等营运车辆有更严格的要求,如出租车违反规定进入公交车专用车道行驶的,罚款1000元;网约车驾驶员未按照规定携带证件的,罚款1000元等。
特殊车辆违法行为:针对校车、客车、货车等特殊车辆也有相应规定,校车未按规定配备安全设备或未按时接受检验的,罚款500元;重型、中型载货汽车违规安装灯光装置的,罚款500元等。
2.非机动车驾驶人:
- 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罚款50元;驾驶改装、加装动力装置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非机动车上路的,罚款200元;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等。
3.行人与乘车人:
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但是在机动车道内有兜售物品、散发广告或者乞讨、使用滑板、电动平衡车、旱冰鞋等工具或者设备、其他妨碍车辆行驶行为的,处一百元罚款;违反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的,处二百元罚款。
乘车人: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或者影响乘客安全的,可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乘坐机动车未系安全带的(高速公路除外),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的罚款。
记分制度与累积处理
1.记分标准:明确各类违法行为对应的记分分值,如机动车闯红灯一次记6分,超速20%至50%记6分等,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需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2.累计处理:多次违法被记分的情况会加重处罚,如两年内三次以上满12分的,需参加更长时间的学习和考试,并可能面临更高额的罚款或其他限制措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是一份全面、细致且严格的法律文件,旨在通过明确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来有效遏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进而提升整个深圳经济特区的道路交通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