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最新版本是1~10级。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将残疾程度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情况,具体伤残程度如下:
1、一级至六级:对于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以及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较高的残疾人,分别对应一级至六级的残疾等级。
2、三级残疾:生活基本能自理,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需要一定程度的生活或工作帮助;或具有中等程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间断性护理和医疗照顾。
3、四级残疾:生活能自理,劳动能力尚在一定程度上保持,需要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或具有轻度的生理、心理缺陷,需要辅助治疗和康复服务。
4、五级残疾:对军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有非常严重的影响。
5、七级至十级:对于伤残程度在一级至六级之间的残疾人,根据实际伤残情况,分别对应七级至十级的残疾等级。
需要注意的是,在申请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时,应向军队有关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