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中进行的是询问,讯问和询问虽然在字面上差异不大,但在法律程序中有着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案件的性质和适用对象上,讯问通常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其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而询问则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提供的证据和证言,适用于包括行政案件在内的多种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的处理程序与刑事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在行政案件中,所涉及的通常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不涉及犯罪行为,行政机关在进行调查时使用的是询问而非讯问,以确定相关事实并收集证据,这种程序设计反映了对被调查者权利的保护以及法治原则的遵循。
从法律程序上看,讯问是一种正式且具有强制性的侦查手段,主要用于追究刑事责任,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动机、手段及后果等,与之相对的,询问笔录则是为了查明案情和搜集证据,为办案人员提供侦查线索,使办案人员能够全面了解案情,询问笔录主要记录的是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士提供的证据和证言。
由于行政案件不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而是围绕是否违反了特定的行政法规展开,因此在这类案件中使用询问笔录是更为合适的,询问过程中,被询问者的权利受到保护,不能被迫做出对自身不利的陈述,这一点与刑事讯问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状况不同,后者在法律上有更严格的保护要求。
行政案件中采用的询问方式,不仅是法律程序的规定,也是对被调查者权利的一种保护,通过这种方式,既可以确保调查的效率和权威性,又能维护法治原则和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