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而制定的,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总则:
-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 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
2、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 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包括一定的水域和陆域,其范围应按照不同水域特点进行水质定量预测并考虑当地具体条件加以确定。
-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一定的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其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 在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划定一定水域和陆域作为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其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3、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 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 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位于开采井的周围,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一定滞后时间,以防止一般病原菌的污染。
- 饮用水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位于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外,其作用是保证集水有足够的滞后时间,以防止病原菌以外的其它污染。
4、监督管理:
-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作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并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和颁布地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 违反规定的行为,如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5、奖励与惩罚:
- 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的活动的个人或集体,将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处罚。
- 对违反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严厉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责令拆除或关闭违法项目等。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