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在2024年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了修改,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新规定:
1、关于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生育子女的数量,按照再婚后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数不进行合并计算。
2、关于产假: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60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3、关于男方护理假:在妇女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方可以享受总计十五天的护理假。
4、关于育儿假: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
5、关于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
6、关于生育保险: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为缴费基数乘以各统筹区缴费费率之积。
7、关于托育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单位性质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如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