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包括多个方面,旨在确保煤矿安全生产和有效管理,以下是这些规定的详细内容及实施方法:
主要规定
1、制度建立与职责:
- 煤矿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
- 带班下井制度应明确带班人员、每月带班次数、在井下工作时间、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 带班领导需加强对采煤、掘进、通风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交接班与档案管理:
- 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领导需向接班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并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 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相关记录和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3、监督检查:
-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制度的建设和落实,进行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重点监察。
4、法律责任:
- 未建立健全带班下井制度、未按规定公示带班情况、未建立交接班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形,将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 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或档案虚假,将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 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煤矿,将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实施方法
1、制度建设:煤矿需根据上述规定制定详细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确保制度的严格执行。
2、培训教育:对煤矿领导进行安全生产和带班下井制度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能力。
3、监督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需定期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4、责任追究: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并认真调查核实。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确保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和有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