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对应关系是按照伤残等级来划分的,共分为十级,以下是对这一对应关系的详细解释:
1、第一级残疾:包括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等严重情况,给付比例为100%。
2、第二级残疾:包括双上肢或双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等情况,给付比例为75%。
3、第三级残疾:包括一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等情况,给付比例为50%。
4、第四级残疾:包括一目永久完全失明等情况,给付比例为30%。
5、第五级残疾:包括两手拇指缺失、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等情况,给付比例为20%。
6、第六级残疾:包括一手拇指及食指缺失、含拇指或食指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手指缺失等情况,给付比例为15%。
7、第七级残疾:包括一手拇指或食指缺失、听力完全丧失等情况,给付比例为10%。
8、第八级残疾:包括语言机能完全丧失等情况,给付比例为10%。
9、第九级残疾:包括一下肢缩短5公分以上等情况,给付比例为10%。
10、第十级残疾:包括一足五趾缺失等情况,给付比例为10%。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对应关系是根据伤残等级来划分的,从第一级到第十级,给付比例逐渐降低,这种划分方式旨在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来确定相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