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2024-09-08 法律知识 1255 徐秋伟律师

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以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新要求:

1、确定土地征收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并组织开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相关工作。

2、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征收范围依法确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3、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工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调查结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社区)或者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查明被征地农民年龄、户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状态等情况。

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哪些新要求?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调查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村(居)民小组显著位置张贴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主动公开,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

8、听取意见和组织听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其他与土地征收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建议的,可以向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10、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对于征地报批前履行了相关程序并完成有关确认工作的,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缩短征地实施周期。

11、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自2002年起,国土资源部开始推行征地反馈制度,但这项制度尚未完全落实到位,为适应的新要求,《通知》对反馈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这项制度。

这些新要求旨在确保征地过程的透明度、公正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地方政府应严格按照这些要求执行,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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