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司法解释,以下是对这类案件审理方式的详细介绍:
1、主体责任认定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若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或者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等情形,法院将依据《民法典》确定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赔偿责任。
多次转让未登记车辆:对于多次转让但未办理登记的车辆,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套牌机动车:套牌机动车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可要求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同意套牌,应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拼装车或报废标准车辆: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或禁止行驶的其他车辆发生事故,所有转让人和受让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2、赔偿范围认定
人身伤亡:包括因交通事故侵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造成的损害,涵盖《民法典》规定的各类损害。
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施救费用、车辆重置费用以及因无法使用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
3、责任承担认定
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时,法院将根据《民法典》规定确定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未投保交强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当事人可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多车事故:多辆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时,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通过明确主体责任、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法院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平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