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务定义: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资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或中国银监会批准可以投资的其他股权的信托业务。
2、业务规范:信托公司从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配备与业务相适应的信托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股权投资信托的人员达到一定数量,其中至少部分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经验。
3、业务流程:信托公司应当制定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流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实地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管理和股权退出机制。
4、法律法规遵守: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确保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5、信息披露: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6、投资顾问:信托公司可以聘请第三方提供投资顾问服务,但投资顾问不得代为实施投资决策,信托公司应对投资顾问的管理团队基本情况和过往业绩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在信托文件中载明。
7、监管报告:信托公司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可行性分析报告、信托文件、风险申明书、信托财产运用范围和方案、信托计划面临主要风险及风险管理说明等。
8、投资限制:信托公司以固有资金参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时,所占份额不得超过该信托计划财产的一定比例;用于设立私人股权投资信托的固有资金也不得超过信托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9、费用收取:信托公司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可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收费方式和比例须在信托文件中事先约定,但业绩报酬仅在信托计划终止且实现盈利时提取。
10、投资退出:信托公司在管理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时,可以通过股权上市、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股权分配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通过股权上市方式退出的,应符合相关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这些操作指引旨在规范信托公司的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