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界定和处罚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组织3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并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并从中收取回扣或介绍费,如果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被视为“开设赌场”。
对于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较大赌资的赌博,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可能面临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则可处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构成“赌博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将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个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若开设赌场,同样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地,如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或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等情形之一的,将从重处罚。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到,中国法律对以营利为目的的聚众赌博行为持有严格的禁止态度,并通过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对赌博犯罪行为进行有效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