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注意事项:
1、应税范围:纳税人需要明确哪些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属于应税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提供的劳务均属于应税劳务。
2、境内外服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才需缴纳营业税,具体包括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等情形。
3、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4、兼营行为: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5、价外费用: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6、纳税义务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7、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8、特殊行业规定: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9、营业额计算: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10、折扣处理: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了解这些注意事项对于正确理解和应用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至关重要,企业在进行相关业务时,务必仔细研读细则条款,以确保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