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的要点包括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其要点的详细归纳:
1、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工作,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委托专业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
3、暂停公告: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在发布公告后,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
4、调查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结果。
5、选定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
6、拟定补偿方案: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修改。
7、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区县人民政府需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防范措施并落实。
8、征收决定公告: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征收范围、实施单位、签约期限等事项,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解释相关政策。
9、公平补偿: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10、先补偿后搬迁: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确保被征收人在补偿后完成搬迁。
11、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拒绝搬迁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2、补充通知:针对特定情况,如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等,有额外的补充通知,明确了相关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处理方式。
还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要点是基于当前有效的政策文件制定的,随着政策的不断调整和完善,具体实施细节可能会有所变化,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以确保合法合规地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