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主动投案时,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进行,以下是对主动投案的处理要点:
1、认定标准:
- 主动投案是指党员、监察对象或涉案人员在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其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前,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 主动投案需同时具备时间条件(如在初核前)、意志要素(自愿性)、悔错要素(认错悔罪)和内容要素(如实交代问题)。
2、处理方式:
- 对于确有认错悔罪表现的被审查调查人,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这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有效途径。
- 对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如果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 对于公职人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 对于主动投案后又有潜逃等逃避审查调查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
3、具体程序:
- 纪检监察机关在接待主动投案人员时,应立即安排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信息,简要了解拟交代的问题投案事由等,并做好简要记录,向本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报告。
- 根据投案人交代问题的性质、数额、情节及其身体精神状况等因素,提出处置建议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但情节较轻的情况,可以安排“走读式”谈话;对于严重情况,则应采取留置措施。
4、纪法衔接:
-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主动投案时,需要注意与刑事司法层面的自首制度相衔接,确保在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便于庭审质证。
5、政策感召:
- 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违纪违法党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这反映出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人心和综合效能的提升。
- 实践中,用好宽大处理政策,须深刻理解主动投案的内涵及外延,规范受理程序,准确把握适用条件,有效甄别虚假投案情形。
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主动投案时,注重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原则,通过规范的程序和精准的认定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主动投案人员给予从宽处理,既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又实现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