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若干政策执行问题已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这些政策的明确化旨在确保税负公平,加强税收管理,以下是对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详细介绍:
1、双薪制”计税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有关“双薪制”的计税方法已被停止执行。
2、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若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并兼任董事、监事,则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4、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这些政策的明确化有助于确保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同时也加强了税收的管理,对于纳税人而言,了解这些政策的具体内容对于正确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