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主要为了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确保其合法、合规,以下是该办法的详细要求:
1、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备法人资格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另行规定。
2、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其管理职责分别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违纪违规行为。
3、职务消费定义: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是指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企业承担的消费性支出。
4、禁止行为: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超标准购买公务车辆、豪华装饰办公场所,或者在企业发生亏损期间,购买、更换公务车辆、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不得超标准报销差旅费、车辆交通费、通信费、出国考察费和业务招待费,不得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企业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费娱乐活动费及礼品费,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各种名义的培训费、书刊费等,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变相支付各种理疗保健、运动健身和会所、俱乐部等费用,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亲属、子女支付各项费用,或者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其他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内部或到下属企业以及往来单位转移职务消费支出,不得通过虚开会议费发票及虚购物资材料、固定资产、办公用品等名义套取现金,用于职务消费支出,不得以各种名义对已配备公务用车的国有企业负责人发放用车相关的补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职务消费。
5、管理办法: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负责人年金、住房补助等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国有企业要依据本规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并在本办法印发后3个月之内将实施办法上报同级监察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度,应当以适当方式向职工公开,各级监察部门会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组织考察评议的重要内容和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内部监督机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对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监督,在企业内部建立负责人个人诚信档案,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的监督。
6、违规处理:未按规定上报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实施办法的,由监察部门提请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纪律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解释权:本规定由财政部会同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负责解释。
8、施行时间: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行为合法、合规,防止奢侈浪费和滥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