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进行证据交换,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启动方式:证据交换可以由当事人申请启动,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组织证据交换。
2、时间安排:证据交换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证据交换的时间分为“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和“进行证据交换的时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可以证据交换的期间”位于答辩期届满后至开庭审理前的期间。
3、主持人员: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所谓的审判人员,应当是具有审判权的法官。
4、交换次数: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是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5、法律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四项和《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庭前证据交换的法律依据。
6、具体操作:在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相互披露证据,明确诉讼中的争议焦点,对于无异议的证据,审判人员应当记录在卷,这些证据在开庭中可免予质证,有异议的证据则按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
7、笔录制作:证据交换的笔录应是专门的笔录,它与其它笔录一样,首部应有时间、地点、审判人员、当事人基本情况;笔录的正文应包括原告提交的证据目录及具体证据、被告质证情况记录、被告抗辩的证据目录及具体证据、交原告质证的情况以及审判人员的归纳等内容。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在法院有效地进行证据交换,以便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了解对方的证据信息,明确诉讼的争议点,为开庭审理做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