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3、不文明行为种类:包括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破坏公共环境卫生、违反目的地风俗习惯、损毁文物古迹、参与违法活动等。
4、包括不文明行为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具体表现、影响后果以及记录期限。
5、记录管理: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设立本行政区域内的记录,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1年至5年,实行动态管理。
6、调查核实:地方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应联合相关部门、整合社会资源,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报告。
7、信息公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可将信息向社会公布,同时通报或送达当事人本人,并告知其有申辩的权利。
8、申辩权利:当事人在接到申辩通知后30个工作日内有权进行申辩,申辩理由被采纳的,可调整记录期限或取消记录。
9、法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故意提供错误信息或篡改、损毁、非法使用、发布“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为了有效执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网络等多种渠道,加大对文明旅游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不文明行为后果的认识。
2、完善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旅游市场监管体系,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不文明行为。
3、鼓励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旅游相关经营单位积极举报不文明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4、严格执法问责: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促进游客文明行为的养成,维护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我国旅游行业的整体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