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家暴致人死亡,被判正当防卫是合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在家暴案件中,如果受害者或第三方在制止家暴过程中导致施暴者死亡,且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即起因、时间、主观、对象等条件,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以陕西咸阳市渭城区检察院公布的案例为例,杨健(化名)在阻止丈夫邱强(化名)家暴其妻子的过程中,与单位保安及其他人一起将情绪激动、没有住手迹象的邱强控制按压在地并报警,虽然最终邱强死亡,但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杨健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决定对杨健不起诉,这一案例说明,只要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即使制止家暴的行为导致了施暴者的死亡,也是合法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