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是为了解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而制定的,以下是对该办法的具体介绍:
1、制定背景:该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的规定,为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而制定的。
2、适用范围:该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3、衔接条件: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若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则可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满足领取条件时,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4、转移方式:参保人员需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该地后再办理衔接手续,参保人员申请办理衔接手续时,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应的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
5、账户处理: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且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6、重复缴费:若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两种保险,其重复缴费时段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7、待遇领取: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两种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若不退还,由经办机构负责抵扣。
8、办理程序:参保人员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9、信息系统:健全完善全国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加快普及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实施,旨在保障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