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职责分工:中央和国家机关本级一般公务用车和部级干部用车配备更新计划,分别归口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编制,中央垂直管理部门所属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其他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2、严格执行预算:公务用车预算下达后,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财政部门审批。
3、规范资金支付: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统计汇总情况:年度终了,各部门在编制部门年度决算时,应当统计汇总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公务用车增减变动和预算执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报送财政部门。
5、制定具体办法: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及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地区和本级的具体办法,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备案。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和加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