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道整治与建设: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2、河道保护范围管理: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这些范围内的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规,以保护河道环境。
3、禁止破坏行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这些规定旨在防止人类活动对河道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4、特殊区域保护: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这些区域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5、生态修复与保护: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对于已经围垦的湖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以恢复湖泊的自然生态功能。
6、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恢复原状等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7、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河道保护工作,提高公众对河道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建立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破坏河道环境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通过多个方面的规定来保障河道的环境保护工作,这些规定的实施有助于维护河道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健康,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