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管理机构、登记内容及变更程序等,以下是具体介绍:
1、户口登记的基本原则
公民权利保护: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了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登记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2、户口登记的管理机构
公安机关主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单位协助管理: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3、户口登记的内容
户口簿发放: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个户口簿。
户口登记事项: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4、户口登记的变更程序
出生死亡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迁入迁出登记: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5、户口登记的法律责任
违反规定的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假报户口的;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新中国立法史上进行“合宪性审查”的第一部法律,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和利益、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