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制定防治法律: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建立河长制: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3、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
4、设置排污许可: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5、实行监测制度:国家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统一发布国家水环境状况信息,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
6、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对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实行风险管理。
7、禁止逃避监管方式排放: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8、采取防渗漏措施: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等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防渗漏等措施,并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防止地下水污染。
9、鼓励科技研究: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10、建立补偿机制: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措施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旨在从源头到末端,全方位地防治水污染,保障水环境的安全和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