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目的:该办法旨在健全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拓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来源,规范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防范转融通业务风险。
2、基本原则:从事转融通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监督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依法对证券金融公司及其相关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证券金融公司设立与职责:证券金融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60亿元,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提供资金和证券的转融通服务等职责。
5、业务规则:包括开立专用账户、了解证券公司情况、建立客户信用评估机制、签订转融通业务合同、确定转融通期限、调整费率和保证金比例等。
6、资金和证券的来源:证券金融公司开展转融通业务,可以使用自有资金和证券,以及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业务平台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7、风险管理:证券金融公司应当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稳健开展转融通业务,并逐日计算证券公司交存的保证金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以监控风险。
8、异常情况处理:市场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时,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合同约定,暂停全部或者部分转融通业务并公告。
这些要点共同构成了《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核心内容,旨在确保转融通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