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包含的节日如下:
1、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元旦(1月1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公历4月4日或5日),劳动节(5月1日),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
2、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妇女节(3月8日,女性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青年放假半天),儿童节(6月1日,14周岁以下儿童放假1天),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而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这些节假日不仅是法定的休息日,也是中国丰富多彩的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价值观的体现,通过这些假期的安排,可以看到中国对于传统文化的重视与传承,同时也体现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对不同群体特定需求的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