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征收管理、征收标准和征收程序,以下是具体介绍:
1、征收管理
管理部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则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征收工作。
监督部门:财政、价格、审计、监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2、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本市城镇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作出征收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农村居民:本市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作出征收决定时前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
非婚生育: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按照相应基数的一半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相应基数的1至3倍征收。
3、征收程序
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部门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生育行为嫌疑的,应当立案调查,并于不符合规定生育事实确认之日起30日内作出征收决定,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缴纳方式: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有困难,可申请分期缴纳。
滞纳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
北京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明确征收标准、程序以及相关责任部门的职责,这一办法为社会抚养费的合理征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