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驳回与驳回诉讼请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适用条件、文书形式以及程序阶段等方面存在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适用条件
驳回:通常适用于原告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例如原告主体资格不符或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原告虽具备程序意义的诉权,但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胜诉权,即诉讼请求缺乏足够证据支持。
2、文书形式
驳回:采用裁定书的形式,因为解决的是程序问题。
驳回诉讼请求:采用判决书的形式,因为处理的是实体权利问题。
3、程序阶段
驳回:通常发生在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的阶段。
驳回诉讼请求:发生在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的阶段。
4、法律后果
驳回:如果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
5、上诉请求
驳回:在要求撤销裁定的同时,可以要求二审法院指定基层法院或一审法院重新受理。
驳回诉讼请求:在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的同时,可以要求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或直接依法改判。
6、适用法律
驳回:主要依据程序法进行裁定。
驳回诉讼请求:既可依据程序法也可依据实体法进行判决。
7、适用主体
驳回:主要针对原告的起诉。
驳回诉讼请求: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反诉请求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驳回关注的是诉讼程序上的合法性,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对案件实体内容的裁决,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它不仅影响案件的处理流程,还关系到后续的法律行动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