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如何 ** ?

2024-09-13 法律知识 746 徐秋伟律师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们在性质、形成时间、承担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之债。

违约责任:因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约定之债。

2、形成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何区别?如何 ** ?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一方违反诚信义务时产生。

违约责任:在合同成立后,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形成。

3、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包括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等,选择权在债权人。

4、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即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损失。

违约责任:可以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

5、免责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关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侧重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赔偿范围更广,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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