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形式,它们在性质、形成时间、承担方式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1、性质
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基于有效合同产生的,而是基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而产生的法定之债。
违约责任:因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合同约定之债。
2、形成时间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一方违反诚信义务时产生。
违约责任:在合同成立后,当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形成。
3、承担方式
缔约过失责任:只有一种赔偿责任,即弥补性方式,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责任形式,包括赔偿责任、违约金责任等,选择权在债权人。
4、赔偿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即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受到的损失。
违约责任:可以依法主张履行利益的请求权,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
5、免责条件
缔约过失责任:不存在合同免责问题。
违约责任:可以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免责。
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关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诚信问题,而违约责任则侧重于合同成立后的履行问题,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其赔偿范围限于信赖利益损失;而违约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赔偿范围更广,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