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是按照上一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简称残保金)是一种政府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征收标准上限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具体来说,这个上限是根据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的加权平均工资来计算的,这里的“社会平均工资”通常由统计部门公布,并且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各占50%的权重。
还有一些相关政策规定,比如用工单位如果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那么在计算残保金时,需要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且不得重复计算。
这些措施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能够更加规范和有效地使用,以支持残疾人的就业和其他相关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