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资源部的最新通知,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更新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登记管理:设立探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非油气探矿权人原则上可以是营利法人,也可以是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含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
2、探矿权变更登记管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不受持有探矿权满2年的限制,以协议方式取得的探矿权申请变更主体,应当持有探矿权满5年,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符合勘查主体资质条件申请人之间的转让变更可不受5年限制。
3、综合勘查、综合评价:探矿权人对勘查区域内的矿产资源开展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无须办理勘查矿种变更(增列)登记,按照实际发现矿产的地质储量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4、探矿权转采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大中型煤矿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
5、采矿权新立、延续登记管理:设立采矿权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及国家产业政策等相关规定,采矿权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
6、矿区范围管理方式调整: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不再办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探矿权人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采矿权申请的矿区范围,编制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新立采矿登记。
这些更新内容旨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提高能源资源保障能力,促进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