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为五年,这一规定确保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定期更替和更新,有利于保持其活力和代表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在每届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完成下届代表的选举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进行选举,可依法推迟并延长本届任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同样为五年,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保持一致,这有助于实现从中央到地方的政治体制统一与协调,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意味着一旦任期满,其代表资格自动终止,需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代表,以维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