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在近年来经历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变化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以及提取管理规定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变化的具体归纳:
1、缴存基数调整:
- 自2024年7月1日起,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按规定调整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43659元;缴存基数下限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202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2360元。
- 在此之前,如2023年的规定,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22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41190元(基于202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730元×3倍);而缴存基数下限同样为2360元。
- 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他们也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同样需遵守上述上下限规定。
2、缴存比例调整:
-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则更为灵活,他们可按照自愿缴存协议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不得低于10%,也不得高于24%。
3、提取管理规定续期:
-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已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29年10月31日,这一规定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明确了职工可以按照住房消费情形和其他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4、其他相关变化:
- 在办理程序方面,单位专办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完成身份认证并办理相关业务,包括人脸识别、企业电子印章或数字证书等。
- 还强调了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变化主要集中在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上,同时也对提取管理规定进行了续期,这些变化旨在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