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并采取措施防治大气污染,各级经济建设部门应将大气污染防治纳入生产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2、监督管理: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需经过环保部门检验,符合相关条件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单位必须定期检修或更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申报登记表。
3、烟尘污染: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规定制定锅炉烟尘排放标准,新建造的工业窑炉和新安装的锅炉在正式投入生产前需报环保部门验收。
4、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禁止在居民区新建排放有毒物质的项目,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应回收利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须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
5、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如拒报或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擅自拆除或闲置防治设施等,将处以罚款。
还有针对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的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该细则由多个部门联合出台,旨在对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信息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如有变动请以最新发布的官方文件为准,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