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特征,人民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些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宪法还规定了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这意味着,除了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外,人民还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权力归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宪法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