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了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可以行使的管制权利,以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秩序,以下是该法规规定的一些关键国家权益:
1、海关管制权
防止违法行为: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法律规章的行为。
惩治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海关法律规章的行为。
2、财政管制权
防止违法行为: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财政法律规章的行为。
惩治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财政法律规章的行为。
3、移民管制权
防止违法行为: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移民法律规章的行为。
惩治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移民法律规章的行为。
4、卫生管制权
防止违法行为:沿海国有权在毗连区内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
惩治违法行为:沿海国可以在毗连区内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卫生法律规章的行为。
5、紧追权
紧追权:当外国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时,中国有关主管机关可以对该外国船舶行使紧追权,追逐须在外国船舶或者其小艇之一或者以被追逐的船舶为母船进行活动的其他船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领海或者毗连区内时开始,如果外国船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内,追逐只有在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方可进行,追逐只要没有中断,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或者毗连区外继续进行,在被追逐的船舶进入其本国领海或者第三国领海时,追逐终止。
6、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依法无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
7、科学研究与海洋作业许可
许可要求:任何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内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违反前款规定,非法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进行科学研究、海洋作业等活动的,由中国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通过明确沿海国在毗连区内的管制权利,包括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方面的管制权,以及紧追权和无害通过权等,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法律秩序,保护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对毗连区的管控能力,也是对国际法中关于沿海国权利的具体实践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