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确财政收支的含义:审计法实施条例第3条从预算和财政资金的角度明确了财政收支的含义,这是进行财务审计的基础。
2、明确财政审计的职责范围:条例在第15条、16条和23条进一步明确了财政审计的职责范围,确保审计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增加规定了对财政资金运用实行跟踪审计的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4、明确建设项目审计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确保公共资金的有效利用。
5、增加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6、增加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核查的具体范围:条例规定了对社会审计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核查的具体范围,加强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监督。
7、规范了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权限:条例在查询账户和存款、封存资料和资产的程序和期限、公布审计结果的范围以及审计机关可不事先通知而直接审计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8、加强了审计机关的内部监督:条例规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撤销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审计决定,并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9、加强对审计机关的外部监督:条例规定,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执行这些要求的方法包括:
1、建立健全审计监督机制:根据条例的要求,完善审计监督制度,推动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2、加强审计监督手段: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提高审计效率和质量。
3、规范审计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执行,防止审计监督权的滥用。
4、保障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执行审计时,要充分考虑到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
5、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对财务审计的各项要求,促进我国审计事业的发展,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