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中,企业应遵守以下规定:
1、工作时间安排:在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企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工作场所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时,企业应停止安排劳动者进行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企业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并尽量缩短室外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劳动者在当日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室外露天作业,当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要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连续工作时间,并不得安排劳动者加班。
2、津贴支付:企业应按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实物或证券代替,对于非全月出勤的劳动者,企业应根据其实际出勤天数按比例计算高温津贴,并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操作办法。
3、劳动保护措施:企业应为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且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等充抵高温津贴,企业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宜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及时调整工作任务。
4、法律法规遵守: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执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行业而异,企业应密切关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最新政策和通知,确保高温津贴发放工作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