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因某些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法院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这些情形消失后再恢复审理的制度。
在法律上,不可抗拒的原因通常是指那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的防控导致的庭审程序无法继续,就是典型的不可抗拒原因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因疫情被隔离或治疗,法院会裁定暂时中止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中止诉讼的原因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等,当这些原因消除后,诉讼将恢复进行。
不可抗拒原因中止审理是法律为了应对特殊情况、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