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名顶替入学行为不仅侵犯了被顶替者的姓名权和受教育权,还破坏了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冒名顶替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受到从重处罚,具体包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冒名顶替者通过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方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学业证书,将依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罚。
在行政处罚方面,教育法修正草案规定,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欺骗手段冒用他人姓名和入学资格顶替入学的,将被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已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
界定冒名顶替入学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通过欺骗手段,如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真相等,非法获取他人的入学资格或学籍,根据教育部发布的相关通知,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包括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办理录取手续、未经学校录取或未在学校报到入学、通过非正常户籍迁移手段获取高考报名资格以及未经省级招生部门审批而擅自办理录取手续等情况。
冒名顶替入学行为在我国法律中受到了严厉的制裁,旨在维护教育公平和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