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中如何扣除?有什么规定?

2024-09-16 法律知识 932 徐秋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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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扣除方式,主要遵循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

1、扣除标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扣除方式:按月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则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3、具体地区规定:不同地区对公务交通补贴的扣除标准可能有所不同,陕西省对企业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企业高层管理者每人每月可扣除1690元,中层管理者每人每月可扣除104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月可扣除650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则规定,厅级每人每月可扣除1950元,处级每人每月可扣除1200元,科级每人每月可扣除750元,科员及以下每人每月可扣除650元。

4、纳税申报: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收入,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应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中填写到“其他扣除”项,按不超过规定的标准据实税前扣除,并在备注栏注明“公务交通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在个人所得税中如何扣除?有什么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扣除标准和方式可能因地区和政策变化而有所不同,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对于超出规定标准的部分,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标签:公务 交通 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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