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戴录像设备录下老师打骂证据是合法的,并且这样的录像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
视听材料属于证据类型之一,因此录像设备录下的录像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些条件包括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录像要完整以及记录事发的全过程等。
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如果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包括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等。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多种因素综合判断,如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等。
孩子戴录像设备录下老师打骂证据是合法的,并且这样的录像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在使用这类证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