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主要包括项目申报审批、项目实施和监管以及附则等方面,这些具体办法旨在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以下是对这些具体办法的详细介绍:
1、项目申报审批
建立储备库:根据相关规划,环境保护部会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有基本建设任务的相关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并申报纳入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编制文件:项目单位应委托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申报文件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审批流程:总投资估算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经环境保护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3000万元以下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审批,其初步设计(概算)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2、项目实施和监管
项目法人责任制: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程序、质量、安全、进度、资金使用(结算)、决算和竣工等全过程负责。
招投标制:基本建设项目执行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工程监理制:基本建设项目执行工程监理制,按照有关规定,项目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
合同管理制: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单位应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等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开工手续: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已按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完成施工图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确定;已取得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3、附则
其他规定:除以上各项规定外,项目单位还应根据所在属地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各阶段相关手续,利用自筹资金建设的基本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部属社会团体基本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环境保护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具体办法涵盖了从项目申报审批到项目实施和监管的全过程,旨在确保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环保部门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这些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