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具体条款主要包括总则、定义、保险责任、垫付与追偿、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等部分,以下是这些条款的详细介绍:
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定义: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3、保险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4、垫付与追偿:被保险机动车在特定情形下(如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被盗抢期间肇事、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5、责任免除: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6、保险期间: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7、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涵盖了交强险的主要条款,旨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