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带来了一系列重要变化,旨在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家庭结构,同时响应国家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战略部署,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变化:
1、生育政策的调整:修正案将原有的“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的规定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以适应实施三孩生育政策的需要。
2、生育审批制度的取消:修正案删除了生育审批制度相关内容,放宽了对再婚等家庭的生育子女总数的计算方式,对于“生育后死亡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和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计入规定的子女数。
3、奖励与社会保障的强化:修正案增加了配偶陪产假,由“七日”修改为“不少于十五日”,并增设了“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进行了调整,退休或年满六十周岁时可领取一次性养老补贴或定期领取奖励扶助金。
4、计划生育服务保障的加强:修正案要求各级政府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程服务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落实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提供相关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5、法律责任的明确:修正案按照国家要求取消了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将条例中涉及社会抚养费的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予以删除,并对相关强制措施和保障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些变化体现了山东省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政策导向,旨在通过法律手段促进生育政策的优化,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同时也强调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与支持,以及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