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定义,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收费,这些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和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2、监督管理: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3、收费原则: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非普通住宅及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则实行市场调节价。
4、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涵盖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等公共性服务。
5、停车服务费:普通住宅车位租赁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物业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停车服务费不包含看管责任,但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等费用。
6、收费减免: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予以减免。
7、空置房屋收费: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主管部门规定。
8、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9、信息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等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10、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以及物业服务合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有权拒绝缴纳,业主拒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追缴。
《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通过明确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义、监督管理、收费原则、物业公共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收费减免、空置房屋收费、物业服务合同、信息公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供了全面的指导和依据。